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 關于認真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4-16 | 閱讀:1320 次
國糧辦糧〔2021〕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
修訂后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以下簡稱《條例》)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規范糧食收購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隨著糧食收儲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糧食市場主體更為多元,糧食購銷活動更加活躍,糧食收購更趨均衡化、常態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是順應糧食購銷形勢新變化、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舉措。要充分認識此項改革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改革精神及現實要求,切實增強市場理念和法治思維,著力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嚴禁變相審批。《條例》自2021年4月15日施行后,要不折不扣落實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相關規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變相搞收購許可,不得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
三、規范備案管理。《條例》規定,糧食收購企業應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要加強統籌指導,堅持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則,結合實際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提報等多種方式,做好備案及備案變更工作。要加強宣傳引導,幫助企業盡快了解政策變化、熟悉備案要求。要推動信息共享,加強社會監督,確保備案工作有序開展。
四、優化收購服務。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后,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引導多元主體積極入市,持續提升為農為企服務水平。要加強市場監測預警,密切跟蹤收購形勢,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售糧主體均衡有序賣糧、收購企業合理把握收購節奏,確保糧食市場平穩運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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